花蓮縣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
為行銷花蓮縣(以下簡稱本縣)城市形象及在地人文歷史特色,
鼓勵影視業者或在地團體於本縣拍片取景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,
透過補助及協拍機制,強化本縣影視產業整體環境,特訂定本簡章。

 
辦理地點:本縣行政轄區內。
 
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當年度11月10日止(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),須於活動辦理及拍攝影片2週前,
     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,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。
 
補助類別:
1.拍片住宿補助:拍片期間之劇組人員住宿費用(前置作業如勘景期間不在補助之列),
         且住宿地點為「本縣合法立案旅宿業」,每人每日補助300元,核實支應。
2.在地人士就業補助:拍攝期間任用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(附證明)之人員,於劇組提供薪資前提下,
         並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,本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之30%,並以每人每日補助1,000元
         為上限,核實支應。
3.拍攝器材租借補助:拍攝期間租用攝影及錄音器材費用,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30%,並以3萬元為上限,核實支應。
4.影視推廣活動補助:辦理影視活動費用,每案補助以5萬元為上限,核實支應。

補助對象:
1.申請拍片住宿、在地人士就業及拍攝器材租借補助:僅限影視業者。
2.申請影視推廣活動補助:合法設立之公司、店家及工作室、合法立案團體、本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。

詳情請電洽  03-8227121 轉 148 花蓮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科連小姐(Kawah)
活動訊息連結:https://www.hccc.gov.tw/zh-tw/News/Detail/11244